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350章 当庭拍桌质问!合议庭如何定义法定情景?!(小劲爆)_页3
苏白提出这一证据,就是在说明吴艳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虚假的。
并且是通过虚假诉讼将夏明远进行立案调查。
而王琴则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还驳回苏白的这一观点。
无论从证据还是客观事实来讲,苏白的答辩,都远高于王琴。
现在答辩已经进入到了后期阶段。
只需要等待着审判长的相关判定就好了。
只不过.…
这一次的判定,从刚才蒋峰的表现当中。
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对方是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蒋峰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缓缓开口:
“双方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都已答辩完成。”
“现在宣布关于答辩的判定。”
“首先——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所以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关情况,法院方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为学校内的一名教导主任,夏明远在惩罚学生时,完全可以不用身体接触。”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会在惩罚学生,有身体接触,可能接触到隐私部位时仍然用这种惩罚行为。”
“其在主观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现性。”
“基于这一点。”
“又与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进行身体上的多次接触,将其叫到办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观的故意性上,不能证实自己无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现在判定夏明远具有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在审判长蒋峰进行判定的同时,苏白觉得这个判定就离谱。
这么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会触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触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这个逻辑是怎么来的?
刑事案件,说100遍:证据,直接证据,客观事实!
一样都没有只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这不恐怖吗?
苏白当庭直接反驳:“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
“在哪?!”
“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
“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哪一个规定,进行的判定?!”
面对苏白的质问,蒋峰微微皱眉,但还是开口回复:
“关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应情景。”
“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
“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
“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
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直接拍响了桌子。
这不欺负人吗?
到这种时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
为什么?
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
适用情景,适用什么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
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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