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秦曲 第六十章改革中_页3
更新:01-13 19:59 作者:苍穹战狼 分类:玄幻小说
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青苗法在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内容是:诸路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本身并不与之前的常平制度相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对后者的修正。青苗法的功能设计中仍然保留了常平制度的拯济与调节市价的方式及作用。在施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地方将所有钱粮都贷出而使得在灾荒之时没有钱粮拯济的情况,规定了要将常平钱粮一半贷出。一半留下照之前的常平制度管理使用,仍然进行相关的籴粜活动。而通过将钱粮借贷,来获得收益,弥补籴本的缺乏。并且调整了相关管理制度,“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改善了常平钱粮被转运司借支和移用的弊端。
按照规定,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贷出的既可以是粮也可以是钱,粮食按照贷出时的的市价折算为钱,以便计算利息;在实行过程中。对于不同户等的人设有不同数额的最高借贷数额;借贷以乡村农民为先,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其利息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0,如遇灾害可以迟交利息。
虽然说从这些内容上来看,青苗法很难称得上扰民,但是因为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出现很多问题,最终还是导致了这一项算得上是富国强民的善政,最后被取消:
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青苗法的收息规定假借周礼,使得官员借机增息提供可能性。而且青苗钱的利率虽然较之前的高利贷较轻,但对于民众来说仍然是一个负担,而且由于青苗钱每年出贷两次,所以利率实际上不止二分,同时一些官吏也借机增息。
而十户为一保。进行借贷管理。下户急需借贷,但却没有偿还的保障,而上户则不需要借贷。这种上户保下户的措施目的原本是保证下户借贷能得到担保,进而能够获得救济,但由于上户不需要、不愿借贷所以出现了抑配强行摊派现象。另外,当下户无力偿还借贷时,自然会连累上户等人,损害了上户。青苗钱成为了搜刮形式,使上户变得贫困,而下户由于愚昧、无力偿还,深陷债务。因此有些地方官为了避免下户无法偿还,仅将青苗钱贷给上户,违背了赈济目的。
可以说,青苗法的失败,并不是王安石的问题,但是同样也是王安石导致其失败的一种体现。
王安石固然是忧国忧民,但是其政策有很多并不符合相应的实际之余,更加让这些变法经由一些官员的推行之后,变成了谋求私利的一种方式。
可以说,王安石的变法的失败,既然是有触犯过多人员的利益而受到坚决抵制反抗之外,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当王安石以及一些当其时起草法规的人员,脱离实际凭空推测其施政政策,有着莫大的关系。
分割线
张嘉师认为变法之所以难度很大,主要在于变法往往会触动到既得利益团体的底线,他们的反抗很大程度会与触动他们利益的力度成正比。
但是张嘉师认为,想要改革的话,有着一个天然的最好时机而且不会受到太大的反抗力度。这个时机往往就是一个国家经历了战火的锤炼,达到了破而后立的地步。
在这个破而后立的环境当中,既得利益团体同样会遭受到很大的打击,这个时候只要一个强硬而且有着足够力量粉碎残余原有利益阶层的君主主导变革,必然会有事半功倍之效果。
中国历史上,很少会出现那种整体社会都无法满足原有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