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宰大明 第四百五十二章 军功体系_页2

更新:09-01 08:57 作者:小黑醉酒 分类:军事小说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中高级军官还是基层军官,李云天都实行各级主官负责制,即战斗的成败皆由各级主官负责,既立功受奖也承担罪责。

    与骁武军的军功体系相对应的自然就是大明实行的“赏功体系”,永乐十二年,永乐帝参酌洪武、建文两朝的升赏旧例,确定了将士的两种赏功方式,自此以后明朝基本沿用这两种不同的标准来制订将士赏功的细则。

    一种标准是从战争胜败的整体出发,以士兵在战争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勇武来确定功绩,简称“战功制”。

    另外一种标准是以斩获敌人首级的多少来评定赏格等次,简称“首功制”,这里的“首”指的是被杀敌军的头颅。

    通常来说,大明以首功四等、战功二等来确定参与作战将士的战功。

    所谓“首功四等”应指明廷按立功地区、擒斩对象不同划分为“北边”、“东北边”、“西番苗蛮”、“内地反贼”四个档次给予不同的首功赏格。

    “战功二等”指明朝以士兵在战斗的表现分“奇功”、“头功”两个名号来论功次。

    另外,首功制除了以上四等外,大明中后期还出现了“倭贼”功次、“流贼”功次等,战功制下除奇功和头功外还有“次功”之名等

    有明一朝,关于军功方面的条例繁多,各种赏格也屡经变易,不过战功制和首功制作为两大基础标准贯穿始终,此消彼长。

    洪武、建文和永乐年间以战功制为主,这从永乐十二年军中赏罚号令可以看出:“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敢勇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败贼众、能救援别队克敌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前进、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破贼者皆为头功。

    凡建立奇功、头功,其亲管头目即为报知,妄报者治以重罪。

    行营、下营之时擒获‘奸’细者,升赏准头功。余俱次功。”


    由此可见,永乐时期对将士军功的考察主要依据的是战功制,虽然永乐十二年的赏罚号令中还有“哨马生擒虏贼一人来者,赏银三十两;斩虏贼首级一颗来者,赏银二十两”,依照的是首功制,不过这只是针对哨马获功而言。

    自洪熙、宣德以后,大明军功的主要认定标准发生了改变,换成了以斩首多少论功的首功制,战功制为辅。

    此后,尽管首功制成为明军功制度中的主导标准,但战功制未被完全废除,两种标准依然并存。

    嘉靖四十年,戚继光被调往江西剿流寇,行前还专上书朝廷希望确定军功标准究竟是首功制还是战功制,并在后面建议“计今合当止以战次为额,如某处贼约若干,但能全胜,则约以悬赏若干,而不必论其首功”。

    战功制之所以在洪熙、宣德年后沉沦,主要是因为借此冒、滥功者日盛。

    首功制好歹还有首级来进行核实,战功制只须巧立名目就可冒功,其真实功绩难以考察,以致于常发生斩首不过几级,而升赏却有数十百人的“盛况”。

    正德末年应州的一次战斗,斩首流寇不过十二三人,但却因为巧立“当先冲锋”、“赍旗督阵”等五‘花’八‘门’的名目,以至于官军获得升赏者不下数百,可谓冒滥之弊极矣。

    由于战功制始终存在着冒功、滥功这个无法消除的弊端,因此大明的朝廷战功制持谨慎态度,进而转向了首功制。

    实际上,首功制的弊端更多、危害更烈,有明一代无论文臣武将都对首功制进行过猛烈的抨击。

    正德年间御史程启充就曾详言首功制的弊端:“定制:军职授官,悉准首功。今幸‘门’大启,有买功、冒功、寄名、窜名、并功之弊:权要家赂军士金帛,以易所获之级,是谓买功;冲锋斩首者甲也,而乙取之,甚者杀平民以为贼,是谓冒功;身不出‘门’闾,而名隶行伍,是谓寄名;贿求掾吏,洗补文册,是谓窜名;至有一人之身,一日之间,不出京师,而东西南北四处报功者,按名累级,骤至高阶,是谓并功。此皆坏祖宗法,解将士体。”

    而首功

    所谓杀良冒功指的是妄杀平民冒充贼寇,临阵割级指的是在战场上割除敌人的首级,而割除首级者并不一定是杀敌者,士兵之间因为争抢首级而发生的火并屡见不鲜。

    其中,杀良冒功可谓危害最大、



第四百五十二章 军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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